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抑郁症诊断标准 -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(CCMD-3)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8-06 一、名词术语 1. 抑郁(depression):指以心境低落为主的精神状态。常伴有各种症状,如焦虑、激越、无价值感、无助感、绝望感、自杀观念、意志减退、精神运动迟滞,及各种躯体症状和生理机能障碍(如失眠)。抑郁是许多疾病的主要或重要表现。 2. 抑郁发作(F32)(depressive episode):以抑郁为特征的疾病状态。见:抑郁症。 3. 抑郁性神经症(F34.1)(depressive neurosis):ICD-10指出从前是指没有明显内源性抑郁症状,而是与应激事件有因果联系,以及与适应不良的人格有关。现有证据表明没有同质的临床病种符合所有标准。CCMD-3不用这一名词。见:内源性抑郁症;恶劣心境。 4. 抑郁性品行障碍(F92.0)(depressive conduct disorder):品行障碍与持久而明显的心境抑郁相结合。见:品行障碍。 二、诊断标准 2.1.抑郁发作: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,与其处境不相称,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,甚至发生木僵。严重者可出现幻觉、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。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。 【症状标准】以心境低落为主,并至少有下列4项: (1)兴趣丧失、无愉快感; (2)精力减退或疲乏感; (3)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; (4)自我评价过低、自责,或有内疚感; (5)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; (6)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、自伤行为; (7)睡眠障碍,如失眠、早醒,或睡眠过多; (8)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; (9)性欲减退。 【严重标准】社会功能受损,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。 【病程标准】 (1)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。 (2)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,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。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,在分裂症状缓解后,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。 【排除标准】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,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。 【说明】本抑郁发作标准仅适用于单次发作的诊断。 2.2 轻性抑郁症(轻抑郁) :除了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,发作符合32抑郁发作的全部标准。 2.3 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:除了在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,增加“无幻觉、妄想,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”之外,其余均符合该标准。 2.4 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:除了在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,增加“有幻觉、妄想,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”之外,其余均符合该标准。 2.5 复发性抑郁症:(1)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,并在间隔至少2个月前,有过另1次发作符合某一型抑郁标准;(2)以前从未有躁狂符合任何一型躁狂、双相情感障碍,或环性情感障碍标准;(3)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,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的抑郁发作。 2.6 复发性抑郁症:(1)目前为轻抑郁诊断标准:符合32.4复发性抑郁的诊断标准,目前发作符合32.1轻抑郁标准。(2)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诊断标准:符合32.4复发性抑郁的诊断标准,目前发作符合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标准。(3)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诊断标准:符合复发性抑郁的诊断标准,目前发作符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标准。 [将本文收藏到]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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